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總局令第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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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號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7月10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tǒng)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tǒng)稱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境內生產和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jiān)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質檢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 第七條 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tǒng),,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fā)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質檢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八條 地方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fā)現(xiàn)本行政區(qū)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 |